目前,随着市区快递、外卖等行业的快速发展,加上社会上既有的电动(机动)三轮车、四轮车数量的不断增加,对全市交通秩序管理和城市管理带来极大挑战。从维护道路交通及运输秩序,保障行车安全,保护公民的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,进行如下答复: 一、制定地方性管理规定。目前国家现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条文规范的均是对客、货运机动车的经营行为,电动三、四轮车不属于现行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法规、规章、地方性法规调整范围的运输工具,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没有法律依据对电动三、四轮车的运输行为进行规范。 电动三、四轮车的处罚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中的“法律责任”处罚条款。目前国家尚未将电动三、四轮车纳入营运机动车目录范畴,新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8条规定:行政处罚没有依据,行政处罚无效。 二、建立联动管理机制。2023年9月,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同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联合下发了《关于联合整治三四轮电动车交通秩序行动工作机制》,明确了治理重点和布控方式,强化两部门沟通协调。但在以往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整治的过程中,相关执法部门源头管理机制没有形成,配合不够紧密,信息资源不能共享,综合执法工作脱节。靠单兵种作战,不能在源头上对违法经营的电动三、四轮车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制约,不能根除存在问题的顽疾,必须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,整合执法力量进行综合整治。 三、交通执法部门管理的思路:配合交警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打击电动三、四轮车非法营运行为。鉴于目前我市没有对电动三、四轮车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,建议参照《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,采取轻微违法对当事人进行警告教育的方式消除违法行为,可采用以下管理措施实施监管: 1、对首次查扣的非法营运的三、四轮车实施暂扣,期限1个月。暂扣到期后,由违法经营者书面作出保证,并提供本人低保或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,对违法经营者进行警告教育后予以放行车辆。 2、对第二次被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,暂扣车辆2个月,到期后,由违法经营者书面作出保证,由本人提供本人低保或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;移交交警部门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后,对违法经营者进行警告教育后放行车辆。 3、配合配合交警、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督部门,联合开展对电动三、四轮车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工作,规范市场经营秩序。对重点交通枢纽、商贸区域和路段进行不定时常态化重点监管,对违法经营行为车辆警示震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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