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,逐步疏解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矛盾,规范车辆停放收费行为,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扬州市决定调整市区非机动车(摩托车)停车收费标准,具体标准为:
自行车0.2元/次;
电动自行车0.4元/次;
摩托车0.5元/次;
非机动三轮车(电动、人力三轮车)0.6元/次;
晚22时以后按以上标准加倍收费。
收费标准调整后,收费管理仍按《扬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》(扬价服〔2003〕87号)的规定执行。各收费单位要明码标价,及时更新车辆停放收费价目牌,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。该项收费标准从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起实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