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出台背景
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,是党中央、国务院着眼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,是提振消费、惠企利民的重要举措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,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,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紧密结合,促进消费和投资、供给和需求的良性互动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“坚持内需主导,建设强大国内市场”置于2026年八项重点任务之首,并将“优化 ‘两新’政策实施”作为推动任务落实的重要内容。2025年12月30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印发《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》(发改环资〔2025〕1745号),明确2026年“两新”政策的支持范围、补贴标准和工作要求。2025年12月31日,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《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》(商办消费函〔2025〕467号),明确了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标准、补贴方式等明细内容。
为贯彻落实国家层面政策要求,推动实施2026年青海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,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公安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管局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8部门制定《青海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。
二、主要内容
《细则》共分为五章二十一条,进一步明确汽车报废更新、汽车置换更新两类补贴政策,以及补贴申请、审核、兑付和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。
第一章为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。2026年,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、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,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,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《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》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.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,给予一次性补贴。对报废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,按新车销售价格(价税合计,下同)的12%给予补贴,补贴金额(向上取整至整元,下同)最高2万元;对报废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.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,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%给予补贴,补贴金额最高1.5万元。
申请该补贴的个人消费者,需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申请,所提交的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《机动车注销证明》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,且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和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应在青海省内开具或办理。报废汽车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,报废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,且2025年1月8日至其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无转让登记记录。
第二章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。2026年,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,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《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》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.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,给予一次性补贴。对换购新能源乘用车的,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%给予补贴,补贴金额最高1.5万元;对换购2.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,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%给予补贴,补贴金额最高1.3万元。申请该补贴的个人消费者,需通过青海省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(云闪付APP)提交申请,所提交的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》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开票日期,以及旧车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、新车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,且新车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和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应在青海省内开具或办理。转让旧车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,转让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,且2025年1月8日至其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无转让登记记录。
第三章为补贴审核与兑付要求。明确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审核,省商务厅组织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审核,相关部门协同开展信息核查。2026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享受一次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置换更新补贴,补贴资金按照“总额控制,先到先得,用完即止”原则执行。补贴申请审核期间,新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,置换更新的旧车若转回申请人名下则审核不予通过。申请人需按提示及时补正审核未通过的材料,逾期提交或补正的不予受理。审核通过后,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,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,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,资金发放结果将进行公示。
第四章为监督管理要求。建立省商务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公安厅、省财政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管局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,各部门按职责做好补贴资金审核、车辆信息核验、发票查验、市场监管等工作,依法查处虚假交易、虚开发票、骗取补贴等违法犯罪行为。畅通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,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协助开展补贴审核。汽车销售机构应诚信经营,严禁协助申请人骗取补贴资金,对挪用、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,将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。省商务厅将实时监测补贴活动情况,若出现财政资金面临较大损失风险等情况,有权提前终止活动。
第五章为附则相关规定。明确本细则所称乘用车为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、微型载客汽车;《细则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;由青海省商务厅负责解释,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。